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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工作坊|5.6|涉及证券股票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3/05/05

    2023年商法学研究工作坊·季后活动

    总第6


    主   题:涉及证券股票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商法半月报》2023年第7期)

    时   间:2023年5月6日(周六)13:30-15:45

    地   点:学院南路校区主教110

    研究团队:

    2021级研究生:符大卿、孙呈玥、王天琦、黄凯旋、马   晟

    2022级研究生:袁旻晖、罗卿华、庞家毅、汪润之、郝世成、赵波旭、樊雨欣

    2023级研究生:宗砚芳

    指导教师:

    周   游(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本次活动研讨的案例:

    【基本案情】

    陈卫、汪辉于1994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2日生一子汪希如,2019年4月10日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陈卫与汪辉自愿离婚。2020年1月7日,陈卫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2月7日,法院判决驳回陈卫的诉讼请求。陈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苏03民终7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双方离婚诉讼前是否已就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协商分割完毕;2.如未分割,双方主张的财产是否应予分割,如何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告调解离婚时因急于解除婚姻关系,而在调解前协议和调解过程中双方均未能达成财产分割的合意,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询问“双方还有无其他纠纷”,双方回答“没有”仅是针对离婚事宜,同时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分割的书面证据。故不应推定财产已经分割完毕。

    其次对于财产分割方式而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要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也要考虑陈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和汪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来源、用途、具体状态、有利于生产生活等因素,故对于陈卫要求按照60%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其中关于陈卫要求分割汪辉国泰君安证券账户资产及在离婚后从该账户转出的99907.02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对股票操作产生的增值收益,并非夫妻协力取得,失去了认定共同财产的法律基础,该增值收益应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应分割。汪辉该证券账户在双方离婚前一日(2019年4月9日)收盘时资产为2392653.5元,因该账户登记在汪辉名下,并一直由汪辉进行操作,故确认该证券账户资产归汪辉所有,汪辉应给付陈卫股票资产折价款1196326.75元。对于离婚后汪辉转走的99907.02元,因该证券账户归其所有,其有权进行赎回操作,且不影响陈卫在离婚时分得的股票资产金额,故对于陈卫要求分割该部分金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后原告陈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上述争议点中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问题焦点】

    一、一审判决认定陈卫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具有依据?

    二、汪辉名下的证券股票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三、陈卫请求的损害赔偿抚慰金10万元是否应予支持?

    《商法半月报》是中央财经大学商法工作坊联合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定期开展的商法工作坊季后活动的书面成果,由研究团队同学们提前收集、阅读、筛选及整理文献和案例编辑而成。往期《商法半月报》内容选粹可关注“合规与风控法律研究”公众号。2021年以来,《商法半月报》已发布35期,本期为第三期“个案争鸣特刊”,由研究团队围绕上述案例展开讨论,各抒己见。团队师生发表的意见不代表任何机构之立场,如有不当之处,还请学界同人海涵。

    本次季后活动将围绕本案例展开进一步深入讨论,附件有本期《商法半月报》全文及相关裁判文书供下载参阅

    欢迎同学们参与活动!


    商法学研究工作坊

    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法律研究中心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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